深圳宇顺电子倒闭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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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于2016年5月17日,因为无法偿还贷款,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其全部财产。 当时公司还有4.5亿多的现金等资产,所以不至于资不抵债,但也没有钱给员工发工资和补偿金(拖欠工资和补偿金达半年之久)。后来不知道是因为什么又被查封了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基本户),导致公司没钱支付货款及供应商材料款,于是开始走破产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3月3日下午15点在宝安法院召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并可以请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由债务人继续经营至清偿完毕或部分清偿为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未经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处分该债务人按照本法第八条 和第九条规定所占有的财产,或者处分已经作为财产担保的抵押物和其他担保物,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破产清算的话,工人的工资是有保障的,但是赔偿金可能很难拿到。

当时很多人(包括我)都觉得公司没钱付给我们应该走的也是破产清算程序,所以我们都在等待着法院判决。 但是到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时候,突然出来一个重整计划方案(附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及审核报告、附表二:利息计算表、附表三:优先受偿债权确认表、股东会决议)。我当时就疑惑重重,不是破产清算吗怎么变成重整了,重振?再振?

经过多方打探终于知道原因了,原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明借了几千万的外债,把钱打到别人的账户上,然后让其他人转手就把这些钱花掉了,其中包括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其中给我的汇款记录只有两条,一条是2016年2月6日的18万元,备注“报销”,另一条是2016年1月29日的38万元,备注“借款”。而我的报销单和借条早已在之前已经被他签字认可)

为了能让公司继续运转并偿还债务,债权人同意重组(实质上是还债),而债务人(宇顺电子)也作出了相应的还款承诺。 所以最后案件以和解终结。 我想问一下了解流程的知友,这样的处理方法合适么?以后万一有类似的破产案件,我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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