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关系人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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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关系人是贷款担保人,不是债务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

1、根据《公司法》第15条第2款“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以及第63条规定“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公司破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必须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包括通过执行程序变卖财产所得价款。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人员的职务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流失、毁损、灭失,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即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如果存在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立即归还所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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