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贵资产待遇怎么样?

宇文柔昕宇文柔昕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元朝建国后,为适应统治“多民族大一统”国家的需要,在对待不同民族的问题上,逐步形成了一套被称为“四等人制”的民族政策。所谓“四等人”指的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前两种人包括蒙占各部、畏兀儿、回回、契丹、东北女直(真)、高丽等,处于统治者地位;后两种人是被征服、被统治者,即原来金朝统治下的汉人与中原地区的各族人民,以及南宋沦陷区的人民,他们在实际上处于“四等人”中的第三、第四等级的地位。

在四等人的等级制度下,官僚的待遇也随之被区分开来。在官吏的选任上,蒙古人、色目人享有很大特权,大权尽落他们之手,汉人、南人不能染指。中央六部官员,“必分坐而居,曰蒙古坐、色目坐、汉人南人坐,虽无事,亦必分曹而治”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民族歧视制度。在品级上,元朝专为少数民族官员设有一种“例授阶”,蒙古人、色目人得此衔者,与流内品官具有同等职位而无同等品级,汉人、南人所获“例授阶”,与流内品官则均无等同。具体待遇上也存在着很大差距。以俸禄为例,元朝文职官吏的俸禄,分为钱俸和料钞两种。钱俸为铜钱,只限于大都地区发放,主要给降职、减俸的人,一般官员都很少有此待遇。料钞给全国的各级官吏发放,但数额悬殊极大。中书宰执、枢密、御史大夫、宣徽使等正一品官,每年可得180锭(合钞1800贯);行省平章,从一品,每年为150锭。以下递减,至从七品官,每年只24锭,正九品至从九品只有8-16锭。

元朝的“四等人制”,在中央六部中有明显体现。吏部铨选以“四民”为序:“以蒙古、色目人尽而阙,方可注拟汉人;色目、蒙古、汉人尽而阙,方可注拟南人……”刑部的“四等人制”则更为典型:“诸蒙古人殴杀汉人、南人,及汉人殴杀南人者,皆勿论;蒙古人殴杀北人,徒一年;汉人、南人殴杀蒙古人者,弃市;南人殴杀色目人、蒙古人者,凌迟处死。”蒙古、色目人犯事,由刑部专设的“详议司”复审,如有为难从轻议处。至于汉人、南人,完全依律执行。

四等人制度在元朝一直存在。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一纸诏令,予以废除。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