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转股企业?
“债转股”是指将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从而增加公司的资本金,增强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 实施“债转股”是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优化投资结构的重要途径之一;对转换的股权企业而言,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的发展动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实施“债转股”主要涉及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和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类,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的指导下逐步推进。
1.通过发行证券化产品处置银行不良贷款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开展和信贷市场中违约率的逐步提高,银行开始运用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处置不良贷款,这一方式也逐步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55号)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发放单笔不少于500万元的贷款或债券,用于认购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通过上述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资金委托投资,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包括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投资者进行融资。
2.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债转股 由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存在着密切的价格关联,在债券到期前,一般通过债券回购的方式进行融通,满足企业的流动性需求。对于出现资金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予以赎回或者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偿。相对于现金清收,债权人对出现风险的债券先行以适当价格售出,再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所需资金,既减少损失,同时也减少了后续处理的麻烦。 在我国资本市场,可适用债转股的债务人范围相对较为有限,仅限于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现行规定,以下情况的债务人可以申报债转股,并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需使用借款的,可以将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获得的利息收入计入项目投资成本;
(二)为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降低负债率,但不得仅因为降低负债率的原因而实施债转股;
(三)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将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现有资金等财产转移到股东名下,隐瞒、转移或者擅自处置已经设定的抵押物、质押物品等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相关行为;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终止执行的执行案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实行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