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金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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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现金管理的角度来说,其最原始的目的就是“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现金的需求” 为此,《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资金进出原则——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出现(第59条);同时,会计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都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结算(准则第41号)。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形外,企业不能以实物或非货币资产直接进行交易。 然而,上述规定是一般原则,并非禁止企业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特殊的融资、投资及现金支付方式。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在特殊情况下。

一、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在公司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在特定情况下,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之间产生牵连关系,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此时,股东个人财产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为避开此类风险,部分股东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资金需求,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委托贷款。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人(债务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单位和负责人,还可以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股东也可以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后,再将该款项交付给公司使用。此时,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均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以该笔款项的流转并没有明显的财务凭证,一旦借款出现逾期或者欠款,出借人有权要求股东直接还款。此种方式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慎用。

二、特殊交易的“例外”规定 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中,一般情况下,付款方须先持有收款方出具的发票方可支付款项,而收款方亦应在收到付款方支付的款项的同时出具相应的发票。但如果存在特殊交易的情况下,以上规则则不必然成立。

例如,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对方为其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并未报税,税务机关亦未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持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纳税大厅办理缴税手续,税务机关则会依法准予抵扣并开具税务证明。

在特殊交易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提供发票作为支付凭证。同样地,作为受票方也无需取得发票即可入账。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仅限于特殊交易,而且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仍然需要对相关的涉税事项做好充分的备查记录,以免在监督检查之时无迹可寻。

三、特殊情况的“例外”规定 对于企业而言,除了股东和个人以外,其最大的负债来源即是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便是与银行的对接。无论是抵押担保还是信用贷款,银行都会对企业提出相应的要求,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企业的资金往来有明确的账务记载。否则,银行的贷款难以控制,甚至有可能收不回贷款,从而影响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开展经营活动,合理支配资金、核算成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采用特殊的融资、投资及收款的方式。为了有效防范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风险,需要明确界定“特殊情况”的范围,并制定相关的应对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在遇到特殊问题时处变不惊,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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