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影响重组吗?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判要求,就如何清偿债务所达成的重新安排。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转股”是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方法被提出的,并不是通过债务重组确定的。而且,实践中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操作方式也会因原债务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详见《商业银行债转股业务操作指引》)。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只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才会对借款人主张债权,并进而发生诉讼程序,此时借款人才负有还款义务;企业法人等主体一般不会单独向企业法人等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以清算财产的方式实现其对企业的投资。一般情况下,当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时,才涉及对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用于清偿。所以,在债务人尚具有偿债能力的时候,直接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债务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来抵偿债务的可能性较小。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则可能通过直接处置基金的份额来实现债权:一是担保人以自己的资金购买了信托计划中的基金单位,并且该部分资金已经被用作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二是信托合同中约定,当出现合同约定事项时,受托人有权直接处置基金份额用于清偿到期债务。上述两种情形下,尽管不存在拍卖、变卖的环节,但由于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责任赔偿诉求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实质上与拍卖、变卖的处理方式相同,只不过是由受托人单方决定即可。
最后,从政策层面来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信托公司专项监管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所收购的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的变现所得,应当优先用于偿付其所负担的或有负债。”,这意味着即便是从政府的角度看,也是认为可以通过变现信托公司拥有的基金份额的方式来处理该笔或有负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