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核销利息核算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借款利息、担保费(质押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不直接归属于借款利息、担保费(质押保险)等其他费用,而属于为融资而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作为资产处理,计入固定资产等资产成本。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确认涉及保险赔付的存货损失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款扣除该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应补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应付所得税。
由此可知,在坏账准备金、担保费(质押保险费)计提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长期股权投资之前,已经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列支,对于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处理的,不再通过“营业外支出——处理不良资产损失”进行核算,而是直接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担保(质)押金。
以上只是从会计准则角度进行了分析,但这样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借:现金400 贷:银行存款400"与上述原则不符,因为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是代客户交纳的税费,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冲减保证金(如有)并计入资产成本。
(二)如果担保方不是银行,而是向第三方担保公司购买担保服务,则应确认为财务费用。
(三)贷款到期后,如不能全部收回,则按合同约定的还款原则逐笔计算确定的应收款项,并相应调整原暂估的可收回金额,将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根据新估计的可收回金额,调整对应的贷款摊销(或计提)范围及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