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护栏能用多少?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用尽”? 法律上的用尽原则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某种权利时,必须用尽该权利所有的法定方法和途径,否则就构成滥用了权利而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类似的说法叫“穷举”、“用完”等词,意思基本接近于法条的描述,也就是以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标准去判断权利人是否已经将可用的方法都使用完毕。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例如房屋所有权人甲,对乙的所有权形成了妨害,那甲要排除这种妨碍,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诉讼让法院判令乙迁出,二是自己搬进去和乙一起住。如果甲仅仅通过第二种方法,而没有通过第一种方法来解决问题,那么就不能算是用尽了方法。因为对于房屋所有权的保护,除了居住权外,还有排他性(即他人不得干涉)和转让性这二者,只有穷尽了一切可行的方法后,才能判定权利人行使了权利。
回到正题上来,既然阳台栏杆不属于《住宅建筑规范》第6.4.1条中所规定的建筑构件,自然也就谈不上其是保证建筑物本身安全的必要条件这一说法,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开发商是没有义务为其安装或维修这些栏杆的。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未装栏杆的房屋就不能销售或者不能入住,因此,题主所说的情形属于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理解为开放商承诺过装修但实际并未按约履行,根据我国的诚信原则,开发商应当对这种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至于责任的形式,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确定。
当然,若果真如此的话,在实务中也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业主一旦要求赔偿就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开发商也怕给自己惹麻烦,因此我个人的建议是最好能跟业主们先进行协商,看能不能给他们减免部分物业费,毕竟这是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而如果不行再诉诸法律的手段就比较难了……毕竟,这个案子还真不太好起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