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大为什么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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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作为一个在地产公司做法务近七年的法务,对于公司法、公司设立程序、公司变更登记程序、股东权利与义务还是有一定了解的。 根据题主提供的信息来看,A公司的做法没有太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决议解散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可见公司决定解散是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方式之一;而《民法典》和《证券法》也没有对上市公司解散的条件作出规定,因此目前只有《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解散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即“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出现可解散事由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决议”。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公司解散须以合法、有效且符合程序为前提。一方面,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通过的方式;另一方面,公司解散亦需遵守法定程序——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表达,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始能发生解散之效果。否则,即便存在所谓“解散事由”,也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导致无效。

本案中,甲方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明确了“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属于解散的事由。现甲方成立的目的已经实现,经营期限也已届满,符合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此时乙方作为甲方发起人持有甲方的股权(出资)应当返还给甲方,并注销登记。所以,乙方的股票被限制交易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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