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赠送花园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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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法律上不存在“地随房走”的原则,只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附属物随主物转让、毁损、灭失而相应的权利义务由所有人承担的规则。开发商无权以房屋配套花园为由主张该部分用地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相对匮乏,大城市尤其是这样,为了鼓励和促进节约利用土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房屋附赠花园面积的计算方式、面积上限和比例等,此类规定的本质是为了规制开发商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擅自提高房价、变相加价的行为。但开发商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向购房人交付花园的责任抗辩事由。否则有违法之嫌。 《物权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绿化地的归属问题,但明确赋予了业主对其所有权的专有权、共同共有权或者按份共有的权利。小区绿化带在取得房产证后属业主所有,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包干给物业公司清理的费用中已包含对绿化的养护费用),开发商不得以自己名义收取业主绿地占用费或收取物业费以外另外再收绿地养护费。

2、对于楼间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楼间距是否足够的问题,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楼间距是依据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定的则无需赘述,若楼间距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楼间距不够的情况下,开发商才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3、开发商以小区容积率过高为由主张增加购房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转让已经销售或者预售的房屋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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