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怎么看待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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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离婚率在各国中确实是较高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前面已作过分析。对美国人来说。离婚不是一件丢人的事,他们一般都能处之泰然。尽管有些美国人很重视家庭,珍惜夫妻和亲子之谊,可是仍然无法阻止他们走上离婚的道路。

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传统价值观的熏陶下,他们不约而同地信奉着一条法则,即“不能勉强在一起生活”这种观念使美国人往往不能正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困难,不能鼓起勇气去努力克服,而是选择了轻而易举的离婚道路。

美国的法律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充分满足个人离婚的意愿。美国的法律只规定配偶双方中只要有一方不自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就算违反了婚姻的意愿,婚姻就可以算作实际上已经破裂。美国几乎完全消灭了“不正当行为”这一离婚理由,无论对施加暴力和通奸乃至重婚行为均视为无效婚姻。

在处理离婚后的财产问题上,美国大多数州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双方共有,夫妻间可进行平分。也有个别州规定财产仍属原所有人所有,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个人财产,非共同财产。

在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上,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作出判决,多数州作判决时通常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一般由母亲获得直接监护权。在探望权和子女抚育费问题上,也以双方协商为主,不成再由法院作出判决。

虽然美国的离婚制度从各个方面都十分便于人们离婚,但人们离婚时仍要到有关机构办理繁琐的手续。离婚后,父母双方还要负担抚育子女的义务。

正像一位美国妇女所说“无论在哪一边,你都不可能真正摆脱你的配偶。如果你是那个抚养孩子的一方,你就不得不经常到他家和他一起生活。如果你是付孩子抚养费的那一方,你的钱就一直源源不断地流入女方家里。而且如果孩子患病或出什么意外,你就又必须冲进门去料理这一切。”

由此可见,美国的离婚制度虽然十分有利于离婚,但事实上并未给离婚者,特别是给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提供什么真正的解脱,他仍然时时刻刻受着这段已结束但却并未真正结束的婚姻关系的牵累,受到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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