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由谁决定?
对于男女双方来讲,生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一方要求生育,另一方如果拒绝生育,提出方应当尊重另一方的决定。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协商解决,而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强行实现自己的生育意愿,比如背着对方擅自到医院去人工授精、体外受精等,这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更深的矛盾,甚至导致最终分手。如果双方最终未能就人工生育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强行予以解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人工生育,也不能因此向另一方主张精神赔偿。
如果夫妻离婚时还没有生育子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一并对人工生育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同意人工生育,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人工生育。女方在离婚以后因为人工生育而需要给予必要的恢复生产时间的,女方可以参照国家有关产假的期限享受一定期间的假期,以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生育而实施了人工生育,但是最终没能生育子女,另一方因此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对于这种一方因另一方不同意生育或者在生育问题上严重与自己对立,导致自己不得不承担“不孕不育”痛苦的情况,如果双方因此协商解除婚姻关系,一方就因此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赔偿请求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