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发行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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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股票最初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是公司股份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凭证。 随着股票的发展和演变过程,“谁发行”的问题变得逐渐模糊与复杂起来,因为现在绝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并不会限定一家公司的股权是由哪方发行的,而是由市场自发生成决定——而最终能够成为股票发行者的主体,也不仅限于企业、机构或者个人。 在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一家公司(通常是成立比较久的公司)整体收购另外一家初创期的未上市公司后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所以这种情形一般会被视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并购行为;而在中国台湾,由于规定不允许上市公司购买自己已发行的股票,因此通常会将这种情况看作是新设的公司向原有的母公司在原资产基础上增资扩股。 而对于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募集的企业来说,通常只有很少一部分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实现的IPO,更多的案例则是采用传统的创建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的直接上市。也有极少部分通过反向收购方式实现上市的,但这样的情况较为少见且具有很大的争议性,这里就不做讨论了。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外,还有一些非企业的实体同样可以成为IPO的发行者或主角。比如基金公司(如巴菲特旗下伯克希尔哈撒韦)或是家族信托计划等,这些非企业类的主体都可以拥有自己的股票并在市场上流通交易,从而成为股市的一员。从这一点上来说,美国的IPO制度的确要开放多了! 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里,一些银行或者是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发行自己的股票来进行融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的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储备。当然,它们所发行的股票并不能够像其它类型的股票那样自由买卖交易,而是只能在本国范围内流通转让(除非被允许走出国门进行跨国交易)。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还存在一种被称为“次级股”的特殊类型证券品种.其本质是发行者在原始股的基础上再行发行的一种新股,但它并没有获得原始股东对其投票权或其他权利的支持,因此其价格水平往往也会比原始股更低廉一些;但是由于次级股的流动性较强,因此在市场上依然备受投资者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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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的股东,就是企业内部所有持有股份或股票的人,他们作为企业的投资者而获得了经济利益; 2、非上市公司(除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个人,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公众公司并公开发行证券,所以其大股东的财产也会得到社会认可——成为社会公众股持有者的共同财富,也就是“股民”了,虽然只是象征性的;

3、政府机构代表国家或者地区,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等),也有可能是国资委等行政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比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由于我国目前采用注册资本制,对于新成立的公司而言,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就已经确定了他们的投资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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