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是什么概念?
先摆结论,从商业角度来说,视觉中国就是一个失败的案例,之所以还活着,只是政府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收拾它而已。 说之前,先把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给理清了! 图片版权与图片许可使用是不同的概念!
图片版权(copyright)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自己作品的使用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的全部权能;而图片许可是指使用别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的用法规定。
图片版权是对所有作品的统一称谓,而图片许可使用则是基于著作权归属的不同而对各类主体(包括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对某一类作品使用的具体规定。
从这个角度讲,把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违法行为都定性为侵犯版权是不正确的,只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才算侵权。同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用于商业目的也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但这是否意味着就是侵犯了著作版权呢?也不见得!!
比如,公民的个人行为虽然也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但一般来说,这些行为的性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而且,对于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还需要考虑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即不能超出合理范围的利用;也不能有获利的目的。除非符合上述两个要件,否则就不能认为构成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了。
下面来说视觉中国这件事。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图片版权毫无疑问是被侵害了,但是是否涉及到商业用途以及是否从中获利就难以判定。因为无论是素材库还是营销图,从表面上看都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形。所以,严格来讲,这次事件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应该还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但我以为,这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事实确凿,那么媒体将此事曝光于公众面前,应该也算一种舆论监督行为,出于保护知识产权和尊重创新精神的考虑,这种舆论应予以支持。当然,如果最终查证属实,该罚的钱罚钱,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免了。
再说一点题外话。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可能跟很多人不同,我不觉得素材库有什么问题,相反,我觉得这样的平台很必要,尤其对于普通创作人员(如基层新闻报道者),他们很多不知道他人的作品已经署名,而素材库正可以满足他们「再利用」的需要。如果以后大家都自觉点,事先标注自己作品的版权信息并且声明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不使用于商业目的就可以被允许使用了,这样岂不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