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些属于环保违法?
从2017年5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6部相关法律同步实施史上最严生态环保禁令。 以下行为属于环保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从事网箱养殖或者进行捕捞的;
使用农药和化肥,造成蔬菜、瓜果、花卉等农产品污染,销售无安全使用标识或者过期农药的;
向河道、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等地直接排放污水;
通过暗管、渗井等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违法弃置处置危险废物;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未配建设施的地下空间新建、扩建餐饮业或者加工行业的;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其他影响文物古迹环境风貌的;
在风景名胜区划定的保育区内进行开山采矿、烧砖瓦、采石、开发旅游项目等可能造成景观破坏及生态环境损坏的行为等等。
根据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减少25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监测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43项标准全部施行新的标准指标。 其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在常规检测基础上,新增了对消毒剂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三甲基季铵溴化物(DDB)等的检测;《再生水水质标准》则明确,利用海水作为原水的沿海城市,其再生水水质标准可不低于海洋鱼类生长所需浓度,以促进循环海水的生态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