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是谁出台的?
2010年5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称投资者)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 遵守东道国(目的地)的法律法规 、 履行相应的手续和程序并采用合理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方式。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实行的是事前备案 和事后报告 的制度. 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需要依法办理外汇登记等涉外事项;在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信息。
对于涉及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或项目的境外投资,以及并购国外相关企业和资产等行为的境外投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会适时发布实施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管理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条件及程序性要求。 除了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外,有些部门还制定了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政策文件,对推动境外投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如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通知》就指出,对于中小企业或者首次出国门参加展览的企业,如果其产品有市场但缺乏资金,政府可以引入信誉良好、资金实力强的国内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以增强其竞争力。 又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指出,允许境内机构按真实交易原则,经事前备案,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货物和服务出口收入,以及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