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行贿罪吗?
当然有,而且美国的贿赂犯罪比中国更复杂、定义更广义。 《美国法典》第18篇§1346节(b)规定:“任何人给予或试图给下列人员任何好处,以引诱其滥用权力、职务或信用,即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不是只有政府官员才受贿赂罪调整;企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只要对方是利用了职权或信用,哪怕仅仅是为了达成交易的目的,给了对方好处,就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算作“好处”呢? §1346节(a)列出了5种“礼物”:
(a)金钱或其他财产;
(b)免除支付现金或债务;
(c)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票据;
(d)对任何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合法利益;以及
(e)与上述任何一种东西相等值的其它物品。
是不是感觉比中国的刑法更加宽泛,简直是无处不受贿啊!
那怎么算“滥用权力、职位或信用”呢?这就要看美国各联邦法院的判例如何解释了。一般来说,如果收钱方因为给钱方的缘故,减少了本该给予的补偿/待遇,或是多了本该免除的补偿/负担,就可以认为是滥用了权力、职位或信用。
例如,法官因为律师的贿赂而减少了本来应该分给对方的诉讼费用;警察因为吸毒者的贿赂而不逮捕他,放过他一马;税务官因为纳税人的贿赂而免除了本该征收的税款等等。只要是对方因为收了贿赂而做了什么原本不应该做的事情,就可以认定是“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