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学生受伤谁负责?
一、学校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和通知家长(监护人)的义务;并且学校在上述义务的履行中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学校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从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即认定学校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学生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学生自身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同时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一般情况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校园活动时自身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如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在校学生)并不是完全不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就被认定为侵权,而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主观状况和其他因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大小。
三、第三方的责任 当侵权行为属于第三人时,基于侵权行为的单一性,此时学校不再被认定具有过错,相应的第三人与受害方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第三人可以分三类: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的孩子,动物。
1.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此情形下,由于侵权行为人已不存在,无法要求其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此情况下,学校对受害人所负有的补偿义务就转化为一般的侵权之债,学校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死者的近亲属或者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学生,学校已经尽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则无须再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未成年的孩子 在学校执行职务的教师或者其他人员造成了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伤亡,应当由学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动物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者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