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贷款要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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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昂的求学费用,很多学生通过贷款来完成自己的学业。那么,对于学生贷款,老师要不要利息呢?

近日,一则江西省高安县幼儿园老师给孩子办“贷款”的事情引发热议。据报道,当地一所幼儿园老师为了鼓励学生完成小学入学“摸底考”,便向“托”内孩子发放“奖学金”,金额从50元到100元不等。可是,幼儿园“奖学金”的发放方式却很特别——凭高安县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凭证可以兑换。

给孩子发奖学金本是一件好事,但该园老师所发的这笔奖学金性质上属于学生贷款,按规定老师不仅要贴钱给学生们发,而且要按相关利率支付利息。对于这件事,虽然发放奖学金的老师和有关部门最后都道了歉,但相关的教育、监管、处分等等仍应落实。从法律角度看,发放奖学金的教师存在两种错误。

其一,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严禁学校以开办学生托儿所、勤工助学机构或助学金等名义违规收费。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寄读费、赞助费、服务费等费用,属非财政性经费,由民办学校自主收取,但必须向社会公示。任何学校不得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的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江西高安幼儿园这样做,属于收费不明,无收费许可证,以资助等名义变相收费,不遵守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其二,违规借贷。学生贷款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范围。学校以学生奖学金支付利息,属于违约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助学贷款章程》规定,借款人向学校借贷款,用于补偿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或者住宿费,不得用于购买电脑等杂件。学校不得收取附加费用,附有条件者,条件不得违反国家贷款规定。学校如违反规定,国家建设银行有权追回贷款,并追偿贷款利息。

但是,由于这部分钱最终要到学生家长手中,家长拒债,老师也不能逼,更不能擅自从其它费用中扣除。如此债务,终究要靠学校自己解决。

解决这事最重要的是要给学生们一个说法,要把老师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惩,而且要让所有学生及家长知道,避免重蹈覆辙。同时还要强化管理,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包括“幼儿园”在内的所有学校办园水平;更根本的,要全面梳理和反思目前我国对于包括幼儿在内的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的种种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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