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费抵进项吗?
那么,贷款担保费能不能抵进项呢?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的。因为,根据规定,贷款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所以贷款成本也就不能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0号)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与上述规定相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准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设立的专项基金,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贷款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是专款专用,则企业可以据实扣除。反之,如果贷款的资金没有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注释》规定,资金占用费,是指企业提供资金而收到的利息收入。企业取得债务人的经营资格而收到的利息支出,不属于资本性支出而是费用性的支出,应以现金流量表为依据,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取得的贷款,如果注明了是用于什么项目的,且项目经过财税部门批准的,这种贷款利息可以资本化,视作企业获得的一项长期资产,可参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注明用途的贷款,只能视作企业日常经营性支出,不可以税务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