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牵头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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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共同参与贷款,以所借出的资金联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融资方式。 银团贷款可分为商业性银团贷款和综合性银团贷款两种。根据现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开展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客户融资相关的各项业务而设立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定位为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对于从事综合化经营的其他类金融机构,其从事债券、票据、股票等买卖的交易行为应纳入统一授信范围管理,并单独计算杠杆率。银行以自有资金参与银团贷款,属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单独计提资本准备金,即构成商业银行的综合业务资产。

在银团贷款中,起主导作用并负责制定贷款方案、联系协调和落实具体贷款条件的银行是牵头行(Corresponding Bank)。其他参加贷款的银行称为参贷行(Participating Bank)。 由于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并不充分独立,对贷款的风险判断不够准确,加之信息不对称问题难以彻底解决,所以国内现在的银团贷款往往是以银行间市场为主的,也就是主要参考债券市场的评级情况。而对于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人或者借款人的贷款,因为缺乏必要的评级机制,通常是以企业间的交易信誉为基础来确定贷款是否发放。

一般来说,只要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期限与还款计划即可实现贷款自主偿付。 但如果出现了债务人(借款人)或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注销登记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按《贷款通则》的规定,要求担保人或借款人先行代偿;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请求权。 而法律上对于“到期”如何理解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9条的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 ,保证责任消灭。 ”据此,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如果借贷双方签订的是定期还款协议,且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则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确定保证责任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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