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有地下几层?
这就要看您定义的“别墅”到底是什么了,如果仅仅是独立式住宅的话——在中国大陆地区,任何土地类型都允许建二层(含)以下住宅;在欧美以及日本,即使建在坡地上或者需要承受一定载荷的地方,通常也允许建三层(含)以下的住宅。 如果定义的别墅是独栋带花园(包括地坪)的那种,那一般也是允许建两层(含)以下的建筑物的。 至于题主所说的大型地下停车场、设备用房等,如果属于小区公共配套,那么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归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或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独占或买卖。
当然,如果这个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是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并且其位置不在土地红线范围内,即不在建筑物占用的土地面积之内,而位于小区绿地或者道路等公有土地上,并且在规划的时候明确约定为公共场所或者公用设施的话,那么上述功能区域自然就应该属于小区公共设施,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占用这些区域的。 但如果这个停车场(设备机房)本来设计就是作为房屋使用,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或者取得产权人的合法许可的前提下,除了产权人之外,其他人也不能擅自进入该房屋内(包括小区内公共道路及其两侧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