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股权算对外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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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借款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损益。 企业收取的利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缴纳5%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被投资公司分得的利润,属于股息性质的,作为投资收益,缴纳20%的所得税;属于联营所得,则按照20%的税率由被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由投资方收回。 根据新税法规定,上述两种形式的所得税都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 另外,如果被投资公司是设立在海外的居民企业,而投资方是设在海外并且有实际运营的企业,则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免予交所得税,而是直接交给投资方即可。但这里有个限制条件就是,该利润不能是亏损。 因此从节税的角度来讲,投资者应尽量争取被投资公司分红,减少投资方式带来的纳税负担。

而对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目前并无明确的税收政策予以规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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