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等同于运动竞赛吗?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举三个例子来回答一下: 例子1、在足球比赛中,如果一个球员故意手球犯规,导致对方失位,并获得得分机会,这个球员是犯规还是立功? 例子2、在乒乓球双打比赛中,甲和乙负责发球,丙丁负责接发球和进攻,丙把球打飞到外面,丁在救球的时候摔伤,医院鉴定后确认终身残疾,丁应该索赔谁? 例子3、某市组建一支篮球队参加区里举行的比赛,由于水平太差,输得很惨,但是市领导觉得这支球队很有潜力,决定大力培养,还派了一名专业教练指导训练。第二年,这支球队竟然获得了冠军。请问这次比赛的胜负如何评定?
这三个问题都指向同一个概念:运动竞赛中参与双方的利益冲突,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划分。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曾经审理过不少类似的案例,比如阿根廷足协和博卡青年俱乐部诉国际米兰俱乐部,因为国际米兰的杰出贡献而获得联赛亚军,虽然直接受益是阿根廷足协,但因为联赛属于二级联邦赛事,按照规定必须由省级机构举办,而该赛季由联邦部门直接组织并颁奖,因此最终判决由国际米兰支付联赛二等奖奖金给两个原告;再如劳德代尔堡猎豹俱乐部诉国际足联,因为猎豹在参加联盟杯时弃赛而被判负,从而失去了直接晋级决赛的机会,造成损失,要求国际足联赔偿。 这类案件,最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往往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应项目的竞赛规则。
以案例3为例,就涉及到一个规则的理解——根据《奥林匹克宪章》,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国家队代表该国参加奥运会,因此所谓“本国运动员”不能成为运动的参与者。本案中,市队并非真正意义上代表本市的国家队,其参赛资格来自于领导们的批示,而从规则上看,领导们并不能因此而改变他们只是业余选手的身份。既然不是专业人士,那么他们自然不能因为本方失误而导致对方获益。
当然,这些案例都是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现实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如果像案例2那样,队员受伤是因为自己失误导致,是否应当自担风险呢?我想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竞技场上不仅比实力,同时也比心态,一个优秀的选手除了具备过硬的技术外,还要具备越挫越勇的精神。从这点上说,丙丁两人的辛苦付出理应得到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