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贷款保证保险?
贷款保证保险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其性质更接近于信用保险。
贷款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贷款合同的履约,被保险人是发放贷款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人则是该保险的投保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的时候,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金融机构赔偿借款人的逾期欠款本息,而金融机构在收到保险赔偿金之后,将保险赔偿金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作为代偿方的保险公司,即保险公司取得这部分赔偿金的追偿权,而投保人(借款人)则对保险公司产生新的债务,即赔偿金债务。因此,在贷款保证保险中,实质上形成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投保人与作为被保险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从属性法律关系)。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贷款机构、借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借款人缴纳保费购买一份保证保险将三者联系在一起的。借款人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在获得贷款的同时,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证保险合同,该保证保险单作为借款合同附件,随借款合同一起生效,如果投保人(即借款人)在保险期限内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保险公司将向贷款机构进行赔付,然后取得追偿权向投保人追偿。
与国外的履约保证保险不同的是,我国开展的贷款保证保险的险种名称一般称为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或者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条款中一般没有意外致残、失业造成失去还款能力的保险责任等,因此,这些险种的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是借款人的无能力偿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