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e租宝安全吗?
首先我们得先知道什么是e租宝,然后才能谈到它安不安全这个问题。 对e租宝的定义: 据调查,75%的投资者最初得知e租宝是通过电视广告,13.6%的投资者是从朋友同事处听闻,2.9%的投资者从网站了解到信息,其余渠道获悉信息的不足8%。可见,电视广告是投资者了解e租宝的主要媒介。 在对投资者进行采访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投资者在初识e租宝时并不了解其背后的理财逻辑和风险,仅知道是一款理财APP且通过电视广告了解的。因此我们在采访中提到“你是否认可这款理财的收益和安全”、“你认为这款理财和你的收益是否成正比”时,他们大多会考虑之后才会给出答案。对于一款理财产品,大众往往在初步认知的时候就会受到宣传的影响而忽视其在风险控制上的努力,进而导致对风险的认识不够充分。
既然知道了e租宝是什么,下面我们来说说它的安全性。 关于e租宝的风险问题,监管机构给出的定性结论是"e租宝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北京三中院认定该公司共计吸纳资金148亿元,涉及投资人120余万人。 法院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振新伙同他人,使用“e租宝”、“e化贷”互联网平台,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并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部分资金转移至境外金融机构。 除向“e租宝”、“e化债”等平台的投资人归还本息外,上述款项被用于其他经营支出或亏损、偿还公司和个人债务等,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32亿余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e租宝所属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判决张振新等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对于法院判决的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异议,认为应定为集资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金额累计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面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上; (二)票面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发行对象数额在一百人以上的。 本案中,e租宝在募集资金的环节,虽然设置了投资门槛,但实际吸收的资金规模已远超250万元的立案标准,同时,在扣除已经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后,涉案非法集资款的余额达到132亿余元,也远超过诈骗罪规定的犯罪标准。并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e租宝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过程中,确实将所募资金中的大部分用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并进行重新包装后再次对外销售,只是最终由于其投资的股票出现暴跌,导致整体经营出现亏损,无力兑付所募集的资金。e租宝的行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