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什么性质?
《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第4章,主要是关于公司的定义、种类和设立; 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有如下规定: “本法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分配红利权,由全体股东共同经营的有限责任制的经济组织。”
上述规定将有限公司定义为一种“经济组织”,这种观点是符合世界主流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的——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则如下: 本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公司一样,都是“经国营企事业组织”,而且也是“经济组织”。从法律上而言,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只不过,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受上市条件的限制而已。 所以,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都是“经济组织”,而不是《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人(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或法定继承人(如遗嘱继承和遗赠)。他们不能直接取得作为物权的物。用益物权人或法定继承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的成员。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张三把土地出租给了王五,就认为张三是王五的合伙人;不能因为李四死亡时没有留遗嘱,就认定李四是自己遗产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