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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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第4章,主要是关于公司的定义、种类和设立; 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有如下规定: “本法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分配红利权,由全体股东共同经营的有限责任制的经济组织。”

上述规定将有限公司定义为一种“经济组织”,这种观点是符合世界主流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的——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则如下: 本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公司一样,都是“经国营企事业组织”,而且也是“经济组织”。从法律上而言,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只不过,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受上市条件的限制而已。 所以,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都是“经济组织”,而不是《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人(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或法定继承人(如遗嘱继承和遗赠)。他们不能直接取得作为物权的物。用益物权人或法定继承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的成员。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张三把土地出租给了王五,就认为张三是王五的合伙人;不能因为李四死亡时没有留遗嘱,就认定李四是自己遗产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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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法律形态中,有两类法律形态,一类是法人企业,一类是非法人企业。所谓非法人企业,不是说企业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设立,而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合称为非法人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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