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政策性贷款?
国家为了实现某种政利的目标,对特定地区的特定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低利率或免利率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1985年4月,国务院批准建设银行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国债贴息贷款业务。6月,建设银行为鼓励经济进步,发展国民经济,又决定开办国家经济建设信用利息贷款(以下简称“国家建信贷”)。国家建信贷是国家重点建设贴息贷款的新形式。它对于消除企业技术进步和挖潜改造中的资金障碍,促进市场竞争,将起到积极作用。
国家建信贷的对象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符合扶持政策要求的有条件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增加有效工作量等方面所需要的资金。
国家建信贷采用保证、抵押、信用等方式。对科技开发及生产出口产品的项目,可考虑只占不超过30%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贴息。其它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在国家建信贷资金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后,对于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可按其建设项目的效益,由发行内部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国家建信贷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逐步发展。第一年,在国家建设银行归口管理下,严格控制规模,重点审批技术开发、产品出口的生产能力和消化节能项目的贷款。第二年,各地建设银行要根据国家计委、经委、建设部联合制订的地方法规,坚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产品市场准入标准”的原则,自主审批。自主权扩大到县。县以下,委托县建设银行管理。未经国家建设银行同意,不得改制投资意向书。
从1986年6月起,国家建信贷开始执行规定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1.3%,六个月到一年期,7.9%,六个月期,7.6%,一至三年期6.54%,五年期以上,6.43%。二年至五年期,5.59%。根据项目贷款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条件,还可以分别规定上浮或下浮幅度。对盈利项目,国家建信贷可以盈利;对无收益或亏损(含微利)项目,国家建信贷可以不盈利。
国家建信贷的利率,不纳入银行联行结算管理。为有利于国家建信贷的归还,对贷款人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按季(月)付息的办法。对其中效益较好,并有一定偿还能力的项目,可用项目销售收入(产品或劳务销售收入)还本付息。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还清贷款,可视项目不同情况,提前还清;超过三年,按贷款本息总额5%的比例,减去已还本利,计收复利。国家建设信贷主要依靠企业信贷基金、企业自有资金、新增留成外汇(或国内利润)、国际友好人士或其他个人、企业、政府援助、还本外汇(或抵作还本总投资)、股票出售金等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