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赎回可以跨省吗?
当然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基金“赎回”与“卖出”虽然都涉及款项的到账或支付问题,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基金的“赎回”是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兑现其持有的基金单位并交换现金的行为;基金的“卖出”则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手中持有的基金全部或部分转让予其他投资者,从而获取利润的交易行为。
所以,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基金的“赎回”是一项针对投资者的单一交易行为(即单笔),而基金的“卖出”则可以看做是一项针对投资者的批量交易行为(多次)。 既然如此,那么基金“赎回”是否能够跨省就取决于此笔交易的对手方是否是同一法人实体或者同一个自然人间接控制或者共同控制的主体之间进行。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独立、准确和及时: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基金“赎回”是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的,即可以实现跨省办理。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这里的省市行政区域指的是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为我国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也就是说在金融监管的层面上,港澳台地区是被分割处理的,因此对于内地居民投资于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所管理的资产,是有一定限制的。 比如,2013年6月份,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的重整计划,标志着破产程序终结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首次直接介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包商银行处置情况的通报》显示,2012年末,包商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余额为819亿元,其中,个人理财产品资金投资主要投向了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规模79.65亿元,占全部个人理财业务余额的9.78%;房地产规模2.54亿元……